天津滨海新区出台“容错免责”和“能上能下”两个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滨海时报发布日期:2016-11-14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出台《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办法”)、《滨海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能上能下办法”)两个文件,重点针对干部不敢担当作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做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
“容错免责办法”中所称的“容错”,是指区委、区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 对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而作出临时性决策推进工作,或因历史原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采取应急性举措,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不追究相关责任。
“能上能下办法”,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干部“能上”按照中央、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并着眼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际,积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两个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
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掀起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高潮,按照中央、市委有关精神和《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区委、区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对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而作出临时性决策推进工作,或因历史原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采取应急性举措,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不追究相关责任。容错免责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担当,鼓励实干。强化守土尽责意识,大力支持广大干部在抢抓发展机遇、推动开发开放实践中尽心履职、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大胆作为,让担当负责的人受激励有奔头,让埋头实干的人受尊重有位子,使竞相干事创业在滨海新区蔚然成风。
2.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根”和“魂”,鼓励干部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干部免除相关责任,为改革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不让他们受委屈、背包袱,使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成为滨海新区干部的鲜明特质。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使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成为滨海新区的良好风尚。
二、容错免责情形
1.为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主动作为而产生过失的。
2.全面深化改革中先行先试党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规章制度或做法,存在政策性风险的。
3.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改革开放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探索性失误和非主观过失。
4.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条件地减少非主审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或实施分层级审批管理改革所产生的风险。
5.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6.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应急抢险工作中,超出权限动用物资、设备、资金,或来不及经批准采购必要物资设备,或临机决定赋予、暂停干部相关职权,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的。
7.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解决工程项目、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难题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化解矛盾问题带来风险的。
8.为推进党建科学化、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干部工作、人事管理、基层党建、人才发展和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等带来的风险。
9.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区委区政府权限内其他需要容错的事项。
三、容错免责程序
成立滨海新区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评审容错免责事项。委员会由区领导担任主任,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法制办等为组成单位。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或干部出现工作失误或过错,追责部门启动处理程序后,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容错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评审。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审提出是否予以容错免责的结论。对一时难以评定的,可以暂缓作出结论,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出结论。评审时根据需要可实行听证。
4.决定。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及时将评审结论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5.反馈。审议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给予解释答惑。
6.免责。审议决定送达追责部门,追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处理程序,免于追责。
四、保障措施
1.科学决策及时纠偏。强化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建立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评估制度,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人大审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决策和工作失误,必要时停止实施改革创新方案。对有关方面造成损害的,应给予救济补偿,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严守底线严明纪律。坚持容错免责在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框架下开展,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防止出现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各种乱折腾行为。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治。
3.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对容错免责的干部,不求全责备,主动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干部放手放胆干事创业。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想干事、敢担当的干部保驾护航,尽最大努力保护干部积极性。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滨海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市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干部“能上”按照中央、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并着眼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际,积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推进干部“能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增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责任感紧迫感,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功能区、街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主要是指对“批评教育不管用、纪律处分够不上、不贪不腐但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组织调整。“下”的方式主要有: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转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辞退。
二、“下”的情形
1.守规不严调整。纪律观念淡漠,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的;组织观念淡薄,工作挑肥拣瘦,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到岗工作消极应付的;大局观念不强,本位主义严重,工作协同配合较差致使时机贻误、工作受损的;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搞独断专行的;小团体意识浓厚,拉帮结派的;搬弄是非,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的。
2.精神不振调整。工作缺乏激情,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懒政惰政的;工作畏首畏尾,怕担风险,怕得罪人,不敢担当负责,推动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因循守旧,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愿直面矛盾问题,改革创新劲头不足的;被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认定为精神状态不佳、不能胜任岗位的。
3.能力不够调整。学习提升能力较弱,不主动学习新思想新理论,眼界思维跟不上新区发展要求,知识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的;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干部队伍缺乏凝聚力创造力,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或负责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业务工作能力较弱,思路不清、招法不多,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本职工作出现常识性错误及较大失误的。
4.业绩较差调整。年度考核不称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在同类干部中业绩排名居后且问题突出的;所在单位在全区绩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两名,或承担指标在全市绩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两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全市环境资源、社会治理、食药安全等专项工作考评或在全区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评比中连续两次倒数两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新区“政事众评”中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两名且群众意见较大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被市级主管部门、区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公认为工作平庸、业绩较差的;所负责工作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
5.作风不实调整。履行服务职能不到位,所负责工作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不满意的;服务态度较差,无故拖延、故意刁难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网上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自愿辞职退出、违纪违法处理、问责追究处理、移居国外调整等“下”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定方式
1.季度评价认定。建立干部状态指数,每季度对各级干部进行量化评价,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分析,并据此提出“下”的干部初步名单。评价采取上级给下级打分的方式进行,不同层级、不同职位设置不同权重。
2.考核评价认定。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绩效考评、专项考评、工作评比中被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排倒数两名的;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领导班子认定为不胜任岗位的,列入“下”的干部初步名单。
3.民意调查认定。运用作风督查、工作督查和媒体监督等结果,凡是民意调查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两名、被明察暗访发现、媒体曝光、被群众举报反映查实的,列入“下”的干部初步名单。
4.部门联合认定。建立干部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督查等部门定期沟通干部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下”的干部初步名单。
四、工作程序
1.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对列入“下”的初步名单干部,通过听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群众、工作对象意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
2.提出建议。与拟“下”的干部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综合调查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应“下”及处理调整方式的建议意见。
3.组织决定。区委或党委(工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应“下”及处理调整方式的决定。
4.谈话宣布。与“下”的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
5.通报执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调整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调整岗位的干部,次月起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6.申诉复核。“下”的干部对处理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调整决定的执行。
五、重新任职
1.“下”的干部需要重新安排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重新任职条件,从严确定重新任职岗位,从严履行规定程序。
2.“下”的干部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有多个影响期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受到诫勉谈话的,半年内不得提拔;离岗培训、转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提拔任职。
3.因问责追究、违纪违法被免职,因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因健康原因调整岗位职务,影响期满或健康恢复后需要重新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
1.滨海新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单位党委(工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积极协同做好干部能上能下各项工作。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2.对“下”的干部,要给予关心帮助,注意交流思想、点透问题、指明方向,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管理。
3.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工作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转自:http://bhsb.tjbhnews.com/html/2016-11/03/content_2_2.htm
http://bhsb.tjbhnews.com/html/2016-11/03/content_2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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